■ 觀察家
  公開犯規者以及對他們的懲處情況,是維護制度效力的必要一環。
  日前中共中央組織部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進一步做好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要求各級領導幹部嚴格按照規定,積極主動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保證填寫內容真實準確。
  正如一些知情者所指出的,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工作,近幾年一直在強調,但還未達到制度安排的預期,一些領導幹部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時願報就報,不願報就不報,不僅內容打折扣,還出現虛假信息或缺斤少兩信息。
  要求領導幹部申報個人事項,不僅符合法治完善國家官員管理體制的慣例,也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保證環節。個人事項申報不完備、不真實狀況得不到改變,相關制度的監督、威懾作用便難以體現,打擊貪腐,也就成了空話。
  現行《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早在2010年即已發佈,至今仍要三令五申,本身也表明,相關規定的落實,是遠遠不夠的。
  儘管新近印發的通知強調了不如期、如實申報所應受的處分,並規定了相關調查、核實條款,但這些規定在2010年頒佈實施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文件中業已強調。這表明,必須找到切實有效的約束辦法,才能從制度上迫使相關領導幹部正視申報的相關規定。
  最有效的約束莫過於公開。個人事項申報制度已實施多年,但外界並未聽聞哪個官員因不實申報受到了什麼樣的處分。即使目前還沒有條件將所有官員申報的個人事項向全社會公開,也可以將瞞報者的情況公開。
  對犯規者的懲處,不應無聲無響,否則會影響制度的實際效力。將不申報、不如實申報者的姓名、職位、所受處分公開,是申報制度的必要一環。這既是對公眾的交代,也可以對更多官員形成警戒作用。
  更長期有效的辦法,則是通過制度、法律的完善,推動各級官員信息的公開化,加強行政透明化建設,讓輿論監督、公眾監督常態化。這樣一來,任何一名處於特定位置上的官員,都會自然而然地接受相應監督,其理應申報、公佈的個人事項,也自然無可隱瞞。如果說,曝光不如實申報者的做法是“動手術”,行政透明化、官員信息公開化,和輿論、公眾監督的常態化,則是接種疫苗,是反腐倡廉的更根本保證。
  □陶短房(學者)
 
(編輯:SN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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