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報訊 圖為:被告人齊全軍在法庭上
  據新華社電19日上午9時,黑龍江省伊春市伊春區人民法院對我國首例重大飛行事故一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齊全軍犯重大飛行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經審理查明,2010年8月24日,被告人齊全軍擔任機長執行河南航空E190機型哈爾濱至伊春VD8387客運航班任務,朱建洲(事故中死亡)擔任副駕駛,二人均為首次執行伊春林都機場飛行任務。20時51分,飛機從哈爾濱太平國際機場起飛,被告人齊全軍作為客運航班當班機長,違反航空運輸管理有關規定,在低於公司最低運行標準、未看見機場跑道的情況下,違規操縱飛機實施進近並著陸,致使飛機於21時38分墜毀。事故發生後,被告人齊全軍未履行機長職責擅自撤離飛機。機上幸存人員分別通過飛機左後艙門、駕駛艙左側滑動窗和機身壁板的兩處裂口逃生。
  法院認為,被告人齊全軍作為客運航班當班機長,違反航空運輸管理有關規定,違規操縱飛機實施進近並著陸,致使飛機墜毀,造成機上44人死亡、5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30891萬元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重大飛行事故罪。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齊全軍在法庭上表示,尚未確定是否上訴。
  空難背後多重原因
  被告人齊全軍的辯護人、北京市藍鵬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起淮認為,伊春空難屬於典型的“多因一果”。
  張起淮說,當時氣象條件不好,齊全軍沒有返航,與領導的要求有直接關係,因為飛機上有要客,下麵有領導在接機,返航對商業信譽有影響。
  不僅如此,張起淮認為,空難還存在諸多原因。如機場建設時存在很多問題,但迅速地“驗收合格”;空難發生時,兩名飛行管制員有一人不在崗。同時,因經費短缺,航空公司無資金培訓空姐救護技能。
  法槌敲響行業警鐘
  專家分析指出,縱觀近年來的航空事故,往往由諸多因素疊加導致,且大都逃不開人為、機械、環境等三大直接因素。而只要是加強安全管理和監管,事故往往能消滅於萌芽階段。
  一些業內人士表示,飛行員處罰再重,社會和行業得不到應有的警示也沒有用。為了更多人的安全,應進一步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嚴查裡面的瀆職等問題。事故是多個原因導致,教訓深刻,暴露出機場修建,到審批驗收,行業管理都存在問題。
  (原標題:圖文:“伊春空難”飛行員獲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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